銅,被明確升級為我國戰略資產
2026-05-14 來自: 沈陽市中聯銅鋁業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:65

[銅基材料]新華社消息,總理李強5月9日主持召開常務會議,會議審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 (草案)》。《條例》進一步細化了礦業權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各環節相關制度措施,要依法加強礦產資源全鏈條管理,科學確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,完善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,提高礦產資源安全保障水平。
《條例》明確銅的礦種定位,銅為關系國家安全與新興產業的戰略礦產。
將銅列入正式礦產資源目錄:銅明確歸入金屬礦產大類,屬于法定管控礦種,納入本條例全流程管理。
納入戰略性礦產資源范疇:銅對保障經濟、國防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,可被納入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;目錄由自然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提出、批準公布。
可列為保護性開采礦種:銅可被劃入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,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、批準公布;可根據資源儲量、市場供需,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嚴格執行。
礦業權出讓與管理(銅相關權限規則)。銅為專屬的戰略性礦產,銅礦業權原則上以招標、拍賣、掛牌競爭性方式出讓;僅符合法定四類特殊情形才可協議出讓。新設銅探礦權/采礦權,不得與已有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(同一主體或互不影響除外);礦業權設立、變更、轉讓、均以礦業權登記簿為準。
勘查、開采與總量管控。
開采總量控制:銅作為可實行保護性開采的戰略礦產,主管部門可定期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,企業嚴格執行。
綜合勘查與綜合利用:勘查、開采銅礦時,須對共生、伴生礦產開展綜合勘查、綜合評價、綜合開采利用;低品位礦、尾礦中有用組分須妥善保護。
資源利用指標硬性要求:制定開采回采率、選礦回收率、綜合利用率低及一般指標,新建銅礦礦山不得低于國家標準;綜合利用成效突出的,可依法減繳、免繳礦業權出讓收益。
技術推廣:定期發布礦產節約與綜合利用技術目錄,鼓勵銅礦山采用新工藝、新設備提升資源利用水平。
壓覆管控(銅要約束)。
戰略礦產壓覆從嚴,除省級批準重大項目外,戰略性礦產(含銅)原則上不得壓覆。
壓覆審批權限。壓覆石油、放射性礦產由自然資源部審批;壓覆銅等其他戰略性礦產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。
壓覆補償。建設項目確需壓覆銅礦資源、影響勘查開采的,須與礦業權人協商,按評估標準給予合理補償。
礦區生態修好義務。
銅礦采礦權人承擔全流程生態主體責任,堅持邊開采、邊修好。
須足額提取礦區生態專項費用、設立專用賬戶,專款專用,不得擠占挪用;剩余采礦權期限不足三年須一次性足額計提。
須編制礦區生態修好方案、年度修好計劃,分區分期完成修好,閉坑前/閉坑后兩年內完成修好(放射性礦產除外)。
修好完成須申請驗收,驗收合格后方可確權管護。
礦產儲備與產能調控(銅適用)。
銅作為戰略性礦產,納入礦產資源儲備、產能儲備、礦產地儲備體系。
銅礦山企業需按要求編制產能儲備建設方案,納入產能儲備管理,簽訂儲備合同,按要求履行產能儲備義務。
符合條件的銅礦產地可劃定為戰略性礦產儲備地,實行保護、輪換動用,禁止侵占破壞。
納入礦產資源供需、價格、風險監測預警體系。
監督與法律責任。銅礦勘查開采納入信用監管,嚴重失信主體將被限制財政項目申報、礦業權參與競買等資格。違法勘查、開采戰略性銅礦,行政處罰按《礦產資源法》相關條款從重處罰;違法所得一律沒收。
擴展閱讀:政策 | 銅產業發展實施方案(2025-2027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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